三、领会精神,制定完善
《条例》配套制度
市林业局要严格按照
《条例》精神,对现行的有关森林建设和管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内容与
《条例》规定不相符合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要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
《条例》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学习贯彻
《条例》取得明显实效
认真贯彻落实好
《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森林重庆”建设的重要任务,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贯彻落实
《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森林重庆”建设同布置、同检查。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确保
《条例》贯彻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全市各级林业、发展改革、园林、财政、国土、农业、交通、水利、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尽职履责,努力形成工作合力。2011年,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市各地、各部门在组织
《条例》学习、实施过程中,发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送市林业局。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