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征用、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负责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核;负责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审核。
(七)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落实。
(八)地籍管理科
贯彻执行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执行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市本级土地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或跨县(市)区土地权属争议;指导各县(市)区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土地调查、监测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地籍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转让行为;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租赁的审核工作;拟订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
(十)矿业权管理科
承担市属采矿权审批和转让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的管理事项;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征收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
(十一)矿产资源科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矿产地储备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和保护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工会、群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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