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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县(市)区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县(市)区对下的转移性支出。

  (五)调整资金调度比例。按新体制划分收入后,各县(市)区的收入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保证市与县(市)区资金的使用和灵活调度,将根据各县(市)区的情况,重新核定资金的调度比例,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新体制执行时间。新体制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鉴于市、县(市)区2010年财政预算已经同级人代会审议批准,为保证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顺利执行,2010年实行按新体制运行、原体制结算财力的过渡办法;从2011年起,市对县(市)区按新财政管理体制实质运行。

  四、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继续执行省对县直接补助的财政政策。除按制度规定实行市级统筹的省对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外,省对县其他各类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均由省直接补助到县。

  (二)调整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从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市)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础,省每年对各县(市)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

  (三)继续执行提高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政策。将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从1:0.2提高到1:0.5,相应增加的返还财力部分,由省和市分别承担0.2和0.1,省承担0.2部分通过省对市县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市承担0.1部分通过市对县结算给予补助。

  (四)继续执行市级收入企业下划宏伟区增值税部分的增量财力奖励政策。对于原体制规定的市级收入企业下划给宏伟区增值税5%部分,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决定》(辽市政发〔2003〕36号)规定,奖励宏伟区2%的增量财力。

  五、调整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确保财政收入按体制规定入库。各级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库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体制运行后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市级收入企业因扩建、撤并、改制、分立、更名、出售、对外投资等方式衍生的企业,均作为市级收入企业。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灯塔石灰石矿及其因扩建、撤并、改制、分立、更名、出售、对外投资等方式衍生的企业,所形成的收入中原体制应属于市本级的财力每年据实上解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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