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属于县(市)区的非税收入。
(二)对于省下划税收,县(市)区上解市级财力和增量返还的确定。
1.县(市)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以2008年省市县共享五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下同)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至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省市县共享五税基数,各县(市)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占各县(市)区的省市县共享五税基数比例,即为各县(市)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各县(市)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2.县(市)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各县(市)区当年五税收入乘以各县(市)区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县(市)区应上解市级财力数。五税的具体计算范围由市财政局确定。
3.市对县(市)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的确定。市对县(市)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不含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部分和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灯塔石灰石矿部分,下同)按40%予以返还。公式为:
市对某县(市)上解市财力增量返还=
〔某县(市)当年上解市财力-某县(市)上年上解市财力〕×40%
从2012年开始,如果某县(市)当年上解市财力比上年上解市财力减少,市将对减少数额按40%比例扣减某县(市)财力。
(三)对于市下划税收,县(市)区上解市级财力的确定。
1.县(市)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以2008年市县共享八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至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即2009年)市县共享八税基数,各县(市)区上划市级共享税收基数占各县(市)区的市县共享八税基数比例,即为各县(市)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各县(市)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的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2.县(市)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各县(市)区当年八税收入乘以各县(市)区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当年各县(市)区应上解市级财力数。八税的具体计算范围由市财政局确定。
(四)市与县(市)区支出范围。
1.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市级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预备费、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市对下的转移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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