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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的实施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的实施意见
(鹰府办发〔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战略要求,把植树造林与计生工作结合起来,实现生态文明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良性互动和高度融合,切实实施好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融入鄱阳湖经济生态区建设为契机,以增加计划生育家庭收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为目标,将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促进群众生育观念转变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为全市农村只有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栽种不少于200株速生树或经济林,使其经过一定时期积累一定的“绿色”财富用于养老,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能力,幸福安度晚年。同时也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通过“绿色养老”工程,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探索新时期计划生育实物补偿奖励新途径,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三、实施步骤

  1.明确对象条件。享受“绿色养老”工程的家庭(以下简称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林垦园艺场)并常年居住在本地;②夫妇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但必须在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③夫妇现有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或小孩死亡现无子女;④夫妻双方其中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⑤夫妇双方从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认定条件执行)。对象以户为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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