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管理与游览秩序工作的通知
(黔建景通〔2010〕407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园林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城市公园管理机构:
为了充分做好2010年“十一”国庆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以及游客比较集中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一定要认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各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要以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为目标,确保节日期间安全无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加强国庆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抓住节日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自身特点,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应急措施,作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
二、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安全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和公园工作人员各项安全知识及应急措施的教育,制定并落实各类游览、游乐设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供电和配电等方面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完善各类自然灾害、重大或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切实抓好落实。
三、要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正在使用和施工的游览步道、车道、漂流河道、栈道、护栏、码头等基础设施,缆车、索道、吊(索)桥、各种游船、车辆等服务设施以及各种游乐设施、救护、防护设施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对有安全隐患的山体危石、滑坡地带及森林防火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或暂时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设施和游览地,要停止使用,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国家资源及财产的安全。各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在节前对风景名胜区和公园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处。
四、要认真组织和控制游人容量,确保良好的游览秩序。要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协同公安、交通、林业、文物、环保、水电、旅游、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治安进行综合整治,严厉打击欺客、宰客、偷窃等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禁止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严查假冒伪劣商品,努力提高假日旅游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