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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5月30日经山东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在当前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快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重要的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考核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更好的开展。

  二、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各级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市级专利专项资金额度,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加快发展。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参照市里的做法,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管理以及宣传教育、人才培养、维权援助等事项。

  三、鼓励申请专利,提高创新水平。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是衡量一个企业、一个地区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各级要充分发挥专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带动作用,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及时申请专利,特别是申请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设立“创新奖”,对年专利申请超过100件和50件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在进行科技立项、科技奖励评审时,要将申请人、申报人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作为重要条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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