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资金安排实行集体决策机制,对获得终审通过的项目,报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会签后,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需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须严格按上述程序重新评审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省属项目,由省财政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对市属项目单位,由省财政通过划转各市预算指标,由各市财政拨付。对省管县项目单位,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各有关县。
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先按照奖励金额70%下达;待项目完工后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项目实际节能量符合企业申报节能量,再行拨付剩余30%资金。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财政厅与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资金。
省经信委对节能量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节能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委负责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项目企业(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经信委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经信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节能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要求编列部门预算。
第六章 项目的实施及监管
第十九条 对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与各市经信委、财政部门及项目企业签定《山西省节能项目目标责任书》,确保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