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节能宣传培训、政府出资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节能服务、编制节能规划、进行能源审计。
7.对节能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市、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118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省级节能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发布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指南要求。
2.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资金申请文件和具有相应行业咨询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电机变频等以更换节能设备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经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经贸局)审批、核准或备案。
4.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5.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报告),因节能改造减少污染排放的项目除外。
6.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银行的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函。
7.企业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落实证明。
8.有新增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及确定
第十条 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告、申报机制。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将确定的年度节能项目投资及申报要求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告,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以下程序申报:县、市所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同级经信委和同级财政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经法人代表签字,经同级经信委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对以政府为主导、强制性推广执行的示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各市经信委和省级项目单位上报的备选项目,省经信委应根据年度节能项目投资申报要求,建立滚动项目储备库。项目安排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论证评审机制。省经信委对进入项目库并获得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评审小组进行专家论证和终审。评审小组由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有关人员及咨询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