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节能降耗任务科学制订节能降耗规划和分年度、分市和重点能耗企业节能计划,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根据节能降耗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发布年度节能降耗项目投资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查。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市和企、事业单位,对落实节能降耗指标任务负总责。
5.会同省财政厅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章 节能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
第六条 省级节能资金的来源:一是省财政预算安排,二是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
第七条 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补助、拨款等三种方式;
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采取资金额度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补助方式主要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材节能工程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及其他节能工程项目,其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拨款方式主要适用节能表彰奖励、公共节能、节能宣传培训、政府出资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节能服务,以及节能规划、能源审计、节能监察监测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节能新产品项目。
第三章 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 省级节能资金支持的范围:
1.节能重点工程。包括《“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中十二项节能重点领域和工程及其他重点节能工程。
2.重点企业节能。包括:煤炭、冶金、化工、焦化、电力、建材等六大高耗能重点行业和“省千家”重点用能企业。
3.节能技术研发与推广、高效节能新产品推广与应用、节能示范试点工程项目等。
4.其他工业领域节能。
5.节能监察、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管理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