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的通知
(晋经信节能字〔2010〕225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
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Ο一Ο年三月二十九日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的要求,支持我省节能工作,确保万元GDP综合能耗等主要节能指标的实现,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政府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机制。
第三条 省经信委是节能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节能资金的资金管理部门。节能资金由省财政厅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省经信委主要负责工业节能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