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0〕9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工作,规范相关方案的编写、审核、评审等工作,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省厅拟建立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请你单位按以下要求推荐相关专家:
一、专家类别
专家分为主编、审核、评审三类。
主编专家,可以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编工作。
审核专家,可以承担主编专家的工作;审核本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评审专家,可以承担审核专家的工作;受有关部门的邀请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工作。
二、专家基本条件
1、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精通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
3、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现场踏勘工作;
4、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编专家,需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参与5份以上相关方案或报告的编写,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审核专家,需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主编或审核相关方案或报告2份以上,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专家,需从事相关工作15年以上,在本专业有较深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审核或评审相关方案或报告5份以上,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推荐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专家条件进行推荐,对每位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意见并盖单位公章,推荐名额不限。评审专家需有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