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合肥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水源,是指单位和个人为解决生产、生活需要,取得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各种情形。
凡未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为非法取水。
第四条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自备水源使用者(以下简称自备水源排污者),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在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年度用户用水量范围内征收。
第五条 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