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科技合作奖的候选人或者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我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为促进中国和云南省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人选、项目推荐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
第三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奖励委员会中具有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审定工作正常进行时,可以由该委员所在单位另一名职级相当的负责人代替其行使权利。具体人选由该委员提名,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数量,根据当年受理项目情况具体确定,每一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实行资格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专业评审委员每年应当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励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工作;
(三)负责异议受理,组织处理异议;
(四)负责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
(五)负责对全省各州(市)政府科技奖励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省科技厅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