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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四)该项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显著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分为科技创业类、应用技术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管理科学项目类、科普项目类。

  第十八条 科技创业类是指候选人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效益,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和良好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中通过创新研制和集成,达到新的技术高度、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在云南省区域内建设)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其整体工程通过验收并应用2年以上。其中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已经认定为国家或者云南省创新型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中,实现了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提升相关产业或者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且在创新制度建设、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2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管理科学项目,是指为国家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所开展的综合性发展战略、政策、评价研究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有独到见解或者意见建议,为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者对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并经过2年以上实践,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决策咨询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普项目是指:

  (一)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及运行有重要创新,通过2年以上实践,对全省科普设施建设有重要贡献,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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