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16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0年4月30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3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部13号令)和《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型云南建设,营造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高端科技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滇、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范围和对象是: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
(二)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公民和组织,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对云南省科技进步和创新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条 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并对云南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对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