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10〕207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鉴于目前各地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发展迅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成本、建设规模、培训层次及参培人数各不相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收费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委托由各市物价部门管理,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6〕28号)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核定:
(一)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略有结余,并充分考虑参培人员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培训收入除用于培训的办公经费、场地租金、教师授课、实际驾驶操作、水电消耗等支出外,还包括税金和适当管理性费用等开支。
(二)收费标准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可采取按学时或按学期不同方式核定。
二、各地新的收费标准核定后,要督促培训机构及时到物价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税务票据,严格支出,按章纳税,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严禁不按教学大纲降低培训标准,分解收费项目、搭车收费等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