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行为:
(一)评价项目组负责人和评价报告编制人未到被评价对象现场进行勘查的;
(二)评价项目组成员在评价报告出具前,未就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中需被评价单位整改的内容进行现场复查的。
五、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行为:
(一)评价报告对实际情况描述不准确,不全面;
(二)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未完全指出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评价报告引用了废止的技术标准规范或对技术标准规范理解错误,应予以否决而未否决,导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符合或者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评价过程采用了错误的检测检验手段或计算方法,导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认定为符合或者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行为:
(一)冒充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采取商业贿赂、恶性低价竞争、欺骗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评价项目的;
(三)通过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指定被评价对象接受其服务的;
(四)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七、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行为:
(一)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没有建立或有重大疏漏;
(二)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在职公务员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仍在机构担任工作人员的;
(四)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
(五)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内部管理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文件,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八、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