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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的通知
(赣安监管规划字〔2010〕275号)


各安全评价机构:

  今年以来,通过新一轮延期换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我省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服务水平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绝大多数机构能够依法依规认真开展安全评价活动,为预防事故发生发挥了积极的技术支撑作用,但安全评价中重效益、轻服务现象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为认真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总局22号令)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有关要求,有效制止安全评价机构的不规范从业行为,促进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三)安全评价机构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乙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方可从事的安全评价活动的;

  (五)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

  (六)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害关系,参与其关联项目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一)将资质证书转让或租借给其它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分支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价报告,机构对其评价过程和报告质量未进行监管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未按备案管理要求进行备案的。

  三、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行为:因本机构力量所限难以按期完成评价任务;因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因同一机构不能承接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以更低的价格转让评价合同以挣取差价等原因,将以自身名义承接的安全评价项目转包给其它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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