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制订园区管理办法;
3.负责园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4.负责为入园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制定各项收费标准,按标准收费;
5.负责为入园企业有偿提供各种公用物料;
6.负责对入园企业的“三废”进行监测,杜绝乱排乱放现象;
7.负责其它未具体说明的相关事宜。
园区管理公司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组成。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技术处、经营外协处、计划财务处、工程维护处、安全保卫处等管理部门。
第五条 管委会和管理公司要共同规范园区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园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六条 园区173公顷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出资征用,提供给入园企业和中兵华锦使用,并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和动迁工作。
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和园区管理公司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一)各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约103.86公顷;
(二)中兵华锦负责的园区公用工程区、管委会及道路、管廊等用地约44.99公顷。其中公用工程区4.78公顷、管委会2.73公顷、道路和公用管廊16.2公顷、三角地约21.28公顷;
(三)消防特勤大队和园区总变电所用地约3.15公顷;
(四)市政负责的园区外道路和绿化用地约21.08公顷。
第七条 园区界区外的基础设施(包括供水厂、空分厂、蒸汽锅炉和铁路专用线等),由中兵华锦投资建设,送至园区边界。
第八条 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包括铁路、站台、道路、管廊、水处理厂、给排水等),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由入园企业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贷款解决。贷款由园区管理公司负责。
第九条 各入园企业由中兵华锦引出的原料输送管线等,由各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第十条 园区变电站由盘锦供电公司投资建设,入园企业的配电由各企业自行投资从该变电站接出,用电执行电业统一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