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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长办公会议明确决定的支出事项,市财政局可以按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七条 遇到紧急或特殊情况由市政府直接批准安排的支出,市财政局可直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 市直各部门制定事业发展政策、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凡涉及减少财政收入或增加财政支出的,应与市财政局协商。

第四章 省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的基础工作,积极与省和国家对口部门衔接,争取支持。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照省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提出省以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

  第二十一条 省和中央财政补助的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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