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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及时编制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市本级部门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审议。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条 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

  第十一条 对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省专项配套资金,以及由于项目申报、评审等原因未能在年初批复到部门的待分配专项资金,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 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重大资金,包括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等重大资金,在下达使用前,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批准执行。

第三章 追加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预算年度需安排的支出,原则上要在年初预算中给予安排,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之外,需要动用财政资金追加预算的,要按程序在追加预算限定的范围内办理。

  第十四条 追加预算范围。

  1.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

  2.市委、市政府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

  3.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增加的支出;

  4.因项目论证等原因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市政府重点专项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为追加预算的主办部门,市直各部门要在追加预算限定范围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追加预算的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市财政局按制度规定审理市直各部门的追加事项,本着从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每半年上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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