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一)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要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标准和防范措施,突出敏感时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的检查力度。要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安全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能。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综合监管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县(区)、行业和企业,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单位要加大工作督导力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加大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定期考核、定期通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同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监、公安、发改委、经委、国土、建委、城建、电力、工商、监察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执法,对抗拒安全执法的要依法严惩。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及奖励制度,在全市开通安全生产违法和事故公开举报电话“12350”,认真受理和严厉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二)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
要认真实施《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对码头、电厂、大型公共设施、化工等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