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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检查与奖惩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检查与奖惩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客观评价各县区、重点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2010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强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全市10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实现,现就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工作检查与奖惩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工作的检查与奖惩,适用以下范围:县区,盘锦辽滨沿海经济区、盘锦石油装备制造基地,市交通局、市城建局、市港口与口岸局。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分为千万元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总体目标和月投资计划目标两种。各县千万元以上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总体目标的确定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65%;各区、重点园区、市直相关部门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90%。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总体目标逐月排出投资计划目标。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一、二、三次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是开工在建(含续建、新开工)的投资千万元以上项目的推进实施情况和当年投资到位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按月调度、每月实地检查,年中开展阶段性检查,年底综合评定等措施。每月初,各被检查单位要对上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项目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单位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项目检查方式主要以实地察看项目施工现场为主。对开工在建项目的投资到位情况,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展中的相应阶段给予评估,工程或设备造价要咨询专业机构核定价格或按照市场价格测算投资完成情况。

  五、奖惩办法

  市政府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奖励专项资金。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工作完成情况,半年奖励一次。奖励标准:上半年完成项目投资计划目标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超额完成项目投资计划10%以上的另行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总奖励资金的20%。全年完成项目投资计划总体目标的,年终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超额完成项目投资计划10%以上的另行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总奖励资金的3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工作经费。具体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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