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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0修正)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步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发给《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九条 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5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续展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续展认定申请。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自宽展期满之日起注销其著名商标。

  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

  申请续展认定,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条 对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使用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三)未经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登记;

  (四)将云南省著名商标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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