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盘锦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精神以及省有关政策法规,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现全市地名规范数字化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任务
在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成果更新的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方法,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全面查清试点地区内的地名、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地名标志,建立现势、准确、有效的地名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推动试点区域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普查范围
第二次地名普查我市的试点地区为盘山县、大洼县、兴隆台区、双台子区,2010年完成地名普查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普查内容
(一)地名的调查
(二)地名、地名标志位置测量和信息采集
(三)地名普查用图的标绘
(四)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五)地名标志设置
(六)地名数据库建设
四、普查原则
本次地名普查应以《辽宁省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实施方案》为依据,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本着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一是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二是立足自身、部门配合;三是着眼基础、查缺补漏;四是逐级把关、审核上报。依据上述基本原则和方法,有组织地开展全市性、全覆盖的地名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