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并下发通报,同时向市政府和省地税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要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和部署。市、县两级地税局、财政局、国土局、房产局、公安局等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税源普查工作。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也要成立普查工作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普查工作。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指导、组织和实施税源普查工作。各县(区)地税分局的有关科(室)、数据管理中心和监察科等作为税源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做好日常工作。
(二)明确各部门责任,强化各部门配合。市县(区)两级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要加大普查征收和查处的力度。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10年8月末以前,将所有涉及纳税人的土地相关信息和完整的数据资料、纳税人在籍土地的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情况 、航拍图或卫星地图和市县边界、辽河油田与毗邻市县边界等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地提供给市、县(区)两级地税部门。
2.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税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对在税源普查工作中所需要购置的GPS测量仪(含辅助设备、器材)、各种宣传资料、印制各种登记表(报表)的费用要给予解决。
建立奖励制度,对通过这次税源普查并在普查阶段所查补的滞纳金、罚款,按100%的比例用于表彰、奖励和补助(误餐和野外)所有参加税源普查工作的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和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3.房产部门要在2010年8月末以前,将所有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性房产的相关信息和完整数据资料、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所在的县(区)、街道以及自用、出租或承租等资料提供给市、县(区)地税部门。
4.公安部门应与地税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协助地税部门开展普查工作;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对于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核实或核定税额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确保普查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