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以及单位税额标准是否准确;用GPS测量仪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是谁,应税面积、所处的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在《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的信息,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准确整理和归类,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及时准确调整和录入金税三期基础数据。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及时按纳税人实际填报《登记表》的有关数据,及时变更金税三期基础数据,确保纳税人按期足额申报纳税,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及时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要进行追缴,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课征滞纳金或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税收的,要一并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税款、课征滞纳金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数量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取得房屋土地权属多年而未充分利用的房产和土地,要由国土局(测绘部门)、房产局(房管部门)所有权权属确定部门牵头,地税局参加,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必须采用GPS测量仪进行拉网式测量。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在《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
(四)验收阶段(2011年8月)
由各县(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区)地税分局向市地税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总结。
(五)复查阶段(2011年9月)
由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市地税、财政、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的各县(区)地税分局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样核实,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
(六)总结阶段(2011年10月-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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