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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全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生产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0〕5号)文件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按纳税征期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权属时,是否足额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市地税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抽查和总结等项工作。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市、县(区)两级财政局、国土局、房产局、公安局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地税机关做好税源普查工作。房产、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7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税法宣传。市地税局将《通告》、《登记表》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同时在市电台、盘锦日报和辽河油田电台、辽河石油报发布。县(区)人民政府要利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通告》进行宣传。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

  生产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主管地税机关按国土测绘和房产等部门提供的航拍图、涉税房产和土地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理位置,并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生产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交叉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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