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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向市政府提出与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者恢复审理的,授权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处理;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批。

  五、制作并启用“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制发下列文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签批:

  1.不予受理决定书;

  2.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3.除重大、敏感行政复议案件外,作出维持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4.行政复议调解书;

  5.行政复议意见书;

  6.行政复议建议书;

  7.责令受理通知书;

  8.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9.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事项的文书。

  (二)制发下列文书,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结:

  1.重大、敏感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维持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六、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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