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提高审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市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三条和《
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第
五条规定的职责。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依法予以驳回的,授权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办理。
三、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办理;影响重大的,应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违法以及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批;未达成协议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处理;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