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起止时间。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不履行合同,除依法可以免责的特殊情况外,应承担违约责任。
7.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合同所规定义务所处的场所;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
8.违约责任。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预防不负责任地草率签订,并有效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在签订合同中,要明确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内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当事双方可以协商确立。承担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9.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方法以及约定对解决争议的管辖地等。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优先选择我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诉讼成本。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设定保密条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行政机关发现合同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要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行政机关作为先履行义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行使诉讼、仲裁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履行完毕或应当终止的,应及时依法终止,防止重复履行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五)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由该单位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所签订的合同,由设立该机构的法人单位管理。政府管理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受政府委托或经授权代表政府签订的合同,由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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