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将下列合同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围:机关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房屋和建筑物的建设(维修、改造)、租赁、出借、承包合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转让、承包、出让合同;借款合同;国有资产转让、受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等。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义务性规定。二是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三是公立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四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或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三)合同签订前,行政机关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避免合同风险。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格式合同文本;没有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要合理设置权利、义务条款。签订合同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民的,应注明姓名、住址;签订合同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标的。标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或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或某些智力成果。不同种类的合同,其标的亦不同。
3.数量。数量是确立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合同中必须明确标的数量,并规定具体、准确,严格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定标的的计量单位。
4.质量。是指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且产品或行为等优劣程度的体现。对质量的规定,要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化要求。
5.价款或报酬。价款,是指在标的是货物的合同中,需方向供方支付的货币。报酬,是指标的是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收取对方当事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和报酬规定是否合理,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能否得到顺利履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