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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防止签订合同违法和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市、县(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时,经常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各种合同。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忠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个时期以来,由于部分行政机关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签订合同行为不够规范。有些行政机关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事项,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个别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一些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具有恶意串通之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未作认真调查了解或对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审查不严;有些合同在缔约过程中泄露或不当使用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有些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未办理申请批准或申请登记等手续。

  以上行为致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访、投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影响了我市服务政府、诚信社会建设的进程。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行为,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环境,正确处理行政机关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规范本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而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自觉做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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