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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1.个人缴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财力自行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市、县(区)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80%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建立个人账户

  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金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时,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市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已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它符合参保条件但未达到60周岁的农村居民须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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