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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在坚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下,2010年7月份启动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底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三、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统筹。

  四、参保范围

  全市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已参加城镇、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措及待遇支付

  (一)养老保险费缴纳方式及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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