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江夏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鄂价环资函[2010]97号)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江夏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武价商[2010]3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江夏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按我省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616元(含税,下同),具体由我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6元加补贴电价每千瓦时0.25元组成,其中补贴电价自发电项目投产之日起享受,运行满15年后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