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1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铜陵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植物栽种与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粉、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环保部门应当与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部门联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与养护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