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1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铜陵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导致大气环境质量发生变化,对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农(林)业、工商、质监、卫生、气象、安全生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