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铜陵市区域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要求,科学规划、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督促、指导、协调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其职责;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组织对环境噪声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四)统计分析本建成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机动车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和海事部门具体负责火车、船舶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以住宅楼或者商住综合楼为经营场所,从事五金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文化娱乐、餐饮以及在建筑垃圾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预审;在颁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其许可施工的建设项目推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减少现场搅拌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在审批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据铜陵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和《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充分考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发展布局;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公路、铁路等市政设施的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和文化管理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核发相应的许可证照的餐饮、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监督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
(一)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和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