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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铜陵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居住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受理有关环境噪声污染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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