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市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本届运动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根据各中小学校输送运动员在省十二届运动会中的贡献大小,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和个人。
第五章 奖励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十二届运动会结束后,对符合授予市级劳动模范、记二等功、先进个人的奖励,由市体育局申报,市人社局、总工会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授予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的奖励,由市体育局申报,团市委、市妇联分别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十二届运动会结束后,对获得金牌及进入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体育局遵照本办法申报,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体育局负责核发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基数金牌指标,分别按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进行量化,基数金牌指标为初级1枚、中级2枚、高级3枚。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基数金牌及增数金牌奖励为省十二届运动会比赛赛场所产生的金牌(含输送到安徽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各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运动员的赛场金牌和常规赛带入金牌)。
第二十五条 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教练员须完成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基数金牌指标(田径、游泳接力的小团体项目按实际参赛人数除所属教练员人数计算金牌指标)。
第二十六条 女子足球、女子手球、男子篮球运动员按奖励标准乘以11、乘以7、乘以5除以实际参赛人数分别计奖;田径、游泳接力的小团体项目的教练员、运动员按奖励标准乘以2除以实际参赛人数分别计奖;武术项目按签定的协议书有关条款给予计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用于参加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