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参加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教练员运动员及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26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参加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教练员运动员及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铜陵市参加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教练员运动员及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将于2010年10月在淮南市举行。为确保我市在省十二届运动会上实现金牌突破42枚和保八争七的目标任务,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省十二届运动会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有功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省十二届运动会上的竞赛成绩、突出贡献和道德作风、工作表现、遵纪守法、赛风赛纪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三条 运动员奖励按所获金牌数和进入录取名次的分值分别计奖;教练员奖励按金牌数(基数金牌+增数金牌)和进入录取名次的分值分别计奖。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四条 获得第一名至第八名的(含集体项目和小团体项目),属农业户口的(含外地市农业户口及县属城镇户口),本人愿意,可以转为铜陵市城镇户口。
第五条 获得第一名至第八名的(含集体项目和小团体项目),在省运会后四年内,本人愿意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依据当年中考成绩进入市级示范高中或市中等职业类学校就读。
第六条 获得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含集体项目和小团体项目),在省运会后的四年内,若当年中考成绩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安排进入我市省或市级示范高中学校就读,并按公费生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