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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十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

  六、规范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二十九)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应按铜办〔2007〕10号文件要求,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要办理相应的备案、核准手续方能生效。

  (三十)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到原单位经营层(包括原单位经营层牵头全体职工参加)收购企业净资产的,转企改制方案的制定、中介机构的委托等事宜,由主管单位统一组织。

  (三十一)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资产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按照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试行)》(财教〔2007〕75号)规定实施。转让的价格应不低于经核准的评估价格。

  (三十二)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留的偿债准备属国有资产,当或有损失责任被免除或部分免除时,由市财政收回,也可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继续出让给转企改制单位。

  (三十三)鼓励转企改制市属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的经营层、技术骨干以同等购股价格持有转企改制后新体的大股,使股权相对集中,调动管理层、技术骨干积极性,促进转企改制后的新体做大做强。

  七、规范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三十四)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市国资委、委托管理部门、企集团公司等)要加强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目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实施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对连续2年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负责人,由任命单位与企业负责人谈话,第三年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调整。

  (三十五)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并将负责人的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与企业职工收入相挂钩。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国资委实施业绩和薪酬考核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按照《铜陵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及薪酬考核办法》执行,委托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业绩和薪酬实施考核、管理,杜绝企业经营者自我确定薪酬标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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