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企业资产重组工作
(二十一)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必须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重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其重要的子企业资产重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
(二十二)引进战略投资者,实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重组,应广泛寻求战略投资者,按照企业实力、管理水平、在本行业所处位置及投资发展潜力等因素考察、考核投资意向方。在投资者选择上应尽可能与多方开展较深入的接触,避免先入为主或形成一对一谈判格局。提交市政府研究的资产重组项目一般要有2家以上符合重组要求、经过充分沟通并有较强的重组意向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的最终选择以重组项目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竞争确定。
(二十三)重组项目资产的转让起始价格确定应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执行,禁止投资意向方参与、影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经产权持有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参与重组的资产评估形成的结果负责,其他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行为及结果。企业资产重组价格由市场竞价确定,力求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十四)资产重组中对战略投资者需落实的优惠政策,以我市已对外公布的招商引资政策为限,保持政策统一性,最大限度减少资产重组成本,减少财政性资金流失。
五、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
(二十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市国资委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企业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十六)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十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