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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管

  (十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制定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

  (十六)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由授权经营企业决定或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1.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

  2.非主营业务投资;

  3.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4.境外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7.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1.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科目,明确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行为。

  3.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十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投资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披露有关投资事项,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

  (十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策,并报市国资委或委托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担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须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它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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