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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及所出资企业以下层次企业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所出资企业决定或批准其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评估价值1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

  原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铜化集团,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企业)决定或批准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评估价值5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委托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管理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评估价值1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授权经营企业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委托管理企业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

  2000万元以上的物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授权经营企业一年内转让500万元以下物权累计达到2500万元、其他企业转让100万元以下 物权累计达到500万元的,须向市国资委做出专题说明,在此之前不得再决定或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物权处置事项。

  (十一)县、区政府代表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应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授权其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县、区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或国有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在2000万以下的转让项目,由县、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规政策批准实施,并报市国资委备案;2000万以上的转让项目报市国资委批准。

  (十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物权,经市国资委批准可由拍卖机构公开处置;100万元以下的可由所出资企业、授权经营企业、委托管理部门按照公开转让方式自行决定或批准,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与市国资委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对企业净资产或企业股权处置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国有划拨土地,以及处置的企业国有单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资产涉及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和国资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

  (十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净收益缴入市“国有资产收益户”。市财政局对资产处置收益的使用严格审核把关,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所出资企业、授权经营企业、委托管理主管部门企业改制专户;涉及国有资本性支出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涉及市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支出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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