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严格国有资产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其产权归属,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应界定为国有产权。对经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职工入股的股份,应依法处理。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中属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部分和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财办企〔2006〕23号)规定执行。产权关系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暂缓进行改制。

  (六)严格规范企业经营层收购企业行为。企业经营层或企业经营层牵头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及中介机构委托等事宜由产权持有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企业净资产向管理层出售不得设置排他性和指向性的前置条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担任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职责。

  (七)加强对托管机构管理。关闭破产企业或企业资产重组后成立的管委会、留守机构及分系统成立的托管中心,可受原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企业未处置资产的管理,但不得具备对受托管理资产的处置权。托管中心、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及主办会计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人员担任或兼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托管中心、管委会、留守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改制人员后续费用的安全。同时逐步加快托管中心、管委会、留守机构的整合,减少管理费用。

  二、严格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八)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涉及国有资产(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转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号令)和《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09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股权或净资产转让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导致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和涉及重要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