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后,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按上述标准奖励;经折算完成的超额部分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四)以上奖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奖励20%,直接引资人奖励20%,其余部分由各单位研究确定。
第六条 项目奖
对不实行目标奖的有招商引资实绩单位,按项目性质比照目标奖标准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第七条 优质服务奖
每年评出五个单位,第一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4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四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五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通过向招商引资企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中介人引荐奖
(一)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类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大型商业类独立统一经营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已开工建设且有固定资产投资形象进度,可见实体的项目。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20%,投产形成税收时奖励80%。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扩建增资不在此列。
(二)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予以特别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先进个人奖
每年在招商小分队中评选若干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人奖励。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计奖原则
第十条 所引进的项目无论大小只按一家计算任务和奖励,不得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 以项目注册资本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投入的,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部分纳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