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专利权人围绕参评专利拥有一些专利或专利申请,形成专利保护群。
3. 参评专利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或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之一或有第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予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专利进行专业评审组初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
1.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初评,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逐项打分,并提出获奖专利及其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
2.评审工作组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后,按等级优先原则(即优先遵循专业评审组建议的奖励等级)和评分排序原则(即相同的建议奖励等级,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提出初评结果。
3.评审工作组将初评结果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复评,提出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三)审核。评审工作组将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三条 公示:
(一)市知识产权局将审核通过的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异议期为10天。有异议者,应在公示异议期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异议的处理:
(一)公示异议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责成评审工作组对影响授奖的项目,向推荐单位下达异议处理通知书,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正和处理。逾期未报送补正材料和处理意见的,取消授奖。
(二)推荐单位接到异议处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补正、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评审工作组。必要时,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推荐单位应予以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三)异议处理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组汇总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果,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无异议或确认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奖获奖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